【案情简介】
王某(1979年3月1日生)自2012年起在沈阳某建筑公司工作,负责工地物料清理等零活,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8月10日,王某在搬运物料的过程中不慎坠入工地基坑,在送往医院的过程中,王某死亡。
事后,王某配偶孙某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沈阳市仲裁院提起仲裁,确认了王某与该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认定王某为工伤死亡,仲裁院裁决该建筑公司支付孙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赔偿合计56万余元。审理过程中律师发现,该建筑公司曾在2014年1月10日为王某等102位工地一线员工购买过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处为“法定”,保险期间为2014年1月10日至2015年1月9日。
庭审结束后,孙某在律师的建议下,又另案提起诉讼,要求该建筑公司返还保险公司赔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建筑公司认为,该商业险系公司为员工投保的,投保人是公司,王某工亡后其配偶孙某已经领到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等赔偿,故孙某不应该再领取该笔保险金。孙某认为,该保险单系商业保险,与本案的工伤赔偿无关,公司应当向孙某返还已经领取的保险金。
【争议焦点】
1、公司为员工投保的商业险,受益人应当是谁?
2、王某因工死亡后,工伤赔偿与商业险赔偿,是否可以兼得?
【法院判决】
该建筑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孙某返还已领取的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
【律师评析】
用人单位给员工购买的团体意外险是在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之外,对员工的一种福利,是对社会保险的补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并不冲突,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商业保险更是对员工及其家属的一种救济。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公司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只能指定员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作为受益人,而且必须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公司指定其自身为受益人的约定无效。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在保险单受益人处填写“法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孙某作为王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该建筑公司返还已领取的商业保险金。
综上,建议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工程等工伤保险高发的企业,特别注意:
1、商业保险并不能完全替代工伤保险,工伤赔偿额度越来越高,建议单位尽量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2、在单位为员工购买商业人身保险时,不要盲目约定公司为受益人,而应当做更全面、更细致的处理。
希望以上案例能对企业、对广大劳动者有所帮助,欢迎来电交流与咨询~
——陈星律师